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7213號
債 權 人 福南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梁新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久泰企業行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久泰企業行係為獨資亦或合夥,其負責人為何人?如
久泰企業行為獨資,請更正債務人為『○○○(負責人姓名
)即久泰企業行』。
二、請求金額新台幣951,161 元之計算式為何?(依土地
租賃契
約書
所載,租賃期限自民國108年2月1日起至民國109年1月
31日止)
三、債務人久泰企業行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