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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72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7213號 債 權 人 福南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久泰企業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久泰企業行係為獨資亦或合夥,其負責人為何人?如   久泰企業行為獨資,請更正債務人為『○○○(負責人姓名   )即久泰企業行』。 二、請求金額新台幣951,161 元之計算式為何?(依土地租賃契   約書所載,租賃期限自民國108年2月1日起至民國109年1月   31日止) 三、債務人久泰企業行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