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7648號
債 權 人 東泰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金瑞
上列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棟選實業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
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
法第511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
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
經查,債務人棟選實業有限公司業經廢止登記,經本院於民
國108 年6 月21日裁定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向
管轄法院
民事庭陳報之清算備查資料及
清算人之姓名(若未
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另有決議外
,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
附其廢止前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
。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該
裁定於108 年6 月27日送達債權人,債權人
迄未補正,依前
開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
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