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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76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7648號 債 權 人 東泰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金瑞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棟選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 法第511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 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債務人棟選實業有限公司業經廢止登記,經本院於民 國108 年6 月21日裁定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向 管轄法院民事庭陳報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之姓名(若未 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另有決議外 ,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 附其廢止前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 。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該 裁定於108 年6 月27日送達債權人,債權人迄未補正,依前 開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