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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82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8235號 債 權 人 三代食品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聲請債務人潮坊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 款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者。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 ,逾期不為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經本院於 民國108年7月1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且 該裁定已於民國108年7月19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