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8236號
債 權 人 三代食品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大入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
、第1款規定,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求金額新臺幣289976元之計算式及請求依據資料。
三、提出蓋有 貴公司大小章印文之
聲請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