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82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8236號 債 權 人 三代食品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大入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   、第1款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求金額新臺幣289976元之計算式及請求依據資料。 三、提出蓋有 貴公司大小章印文之聲請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