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8236號
債 權 人 三代食品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大入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
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
款規定,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者。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
,逾期不為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聲請程序費用,經本院裁定命限
期補正,然債權人於民國108年7月16日收受該裁定後,
迄今
逾期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其聲請不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
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