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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86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8671號 債 權 人 潤發五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瑋祥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聚峰機械設備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利息起算日係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或『108年7   月5日』起算? 二、債務人聚峰機械設備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