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8671號
債 權 人 潤發五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瑋祥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聚峰機械設備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利息起算日係自『本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或『108年7
月5日』起算?
二、債務人聚峰機械設備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