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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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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91號 債 權 人 蔡宗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允在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 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 1 項第2 款、第3 款、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 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債權人以債務人允在工程有限公司積欠資遣費、預告工資、 加班費、勞退補償費等為由,聲請對債務人允在工程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 月4 日裁定命債權人 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請求之依據及計算式,該裁定於 108 年1 月24日送達債權人,債權人迄未補正,依前開規定 ,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