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91號
債 權 人 蔡宗憲
上列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允在工程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
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
1 項第2 款、第3 款、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
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債權人以債務人允在工程有限公司積欠
資遣費、預告工資、
加班費、勞退補償費等為由,聲請對債務人允在工程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 月4 日裁定命債權人
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請求之依據及計算式,該裁定於
108 年1 月24日送達債權人,債權人
迄未補正,依前開規定
,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
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