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喬群國際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呂文榜
上
聲請人請求
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
聲請狀所載之支票號碼為「AF0000000 」、帳號為「00
00000000」與票據掛失
止付通知書所載支票號碼「AF000000
0 」、帳號「00000000000 」並不一致,請具狀到院釋明應
以何者為正確。
二、承上,倘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有誤,請至付款銀行更正後,
檢附經更正之書面證明到院。
三、請確認受款人為何人(貴公司提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記
載不清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