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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催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喬群國際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文榜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貴公司於108年1月25日聲請狀所載之帳號為003「0000000   」與所附之支票影本、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帳號003「   00000000」並不一致,請具狀到院釋明應以何者為正確。 二、承上,倘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有誤,請至付款銀行更正後,   檢附經更正之書面證明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