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喬群國際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呂文榜
上
聲請人請求
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貴公司於108年1月25日
聲請狀所載之帳號為003「0000000
」與所附之支票影本、票據掛失
止付通知書所載帳號003「
00000000」並不一致,請具狀到院釋明應以何者為正確。
二、承上,倘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有誤,請至付款銀行更正後,
檢附經更正之書面證明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