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177號
聲 請 人 潤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嘉隆
上
聲請人請求
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貴公司提出之警察機關報案之証明文件,尚未詳盡,無法特定
本
票,請提出載有票據之種類、金額、發票人、受款人、付款地、
到
期日及發票年月日等票據明細資料之報案
記錄。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