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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催字第 1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177號 聲 請 人 潤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嘉隆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貴公司提出之警察機關報案之証明文件,尚未詳盡,無法特定本 票,請提出載有票據之種類、金額、發票人、受款人、付款地、 到期日及發票年月日等票據明細資料之報案記錄。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