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20號
聲 請 人 陞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明哲
上
聲請人請求
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系爭支票已指明「封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為受款人即票據
權利人,請補正聲請人(發票人)仍
持有票據權利之釋明。
二、承上,倘系爭票據係發票人交付受款人後始遺失;或受款人
向付款銀行或代收金融機構提示後始遺失,應具狀到院更改
聲請人為受款人(即「封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並至付
款銀行更正通知人為同一後,一併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
院。
三、請確認系爭支票付款銀行為何?貴公司
聲請狀填載付款銀行
為封固企業有限公司,與票據掛失
止付通知書之記載不相符
。
四、請確認支票
發票日為何?(原遺失支票上所登載之日期即為
「發票日」,支票並不存在「到
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