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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催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20號 聲 請 人 陞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哲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支票已指明「封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為受款人即票據   權利人,請補正聲請人(發票人)仍持有票據權利之釋明。 二、承上,倘系爭票據係發票人交付受款人後始遺失;或受款人   向付款銀行或代收金融機構提示後始遺失,應具狀到院更改   聲請人為受款人(即「封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並至付   款銀行更正通知人為同一後,一併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   院。 三、請確認系爭支票付款銀行為何?貴公司聲請狀填載付款銀行   為封固企業有限公司,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記載不相符   。 四、請確認支票發票日為何?(原遺失支票上所登載之日期即為   「發票日」,支票並不存在「到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