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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催字第 2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253號 聲 請 人 三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宗錞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貴公司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所載,貴公司之董事為楊宗錞,   則楊文昌得以貴公司法定代理人為掛失止付及聲請公示催告   之依據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