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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催字第 2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253號 聲 請 人 三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宗錞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至付款銀行更正法定代理人章後,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貴公司於108 年10月7 日申請掛失止付時,法定代理人已非楊 文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