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253號
聲 請 人 三璉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宗錞
上
聲請人請求
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支票上
所載之
發票日究為107 年9 月14日亦或108 年
9 月14日(支票只有發票日,無到
期日,另貴公司108 年10
月7 日票據掛失
止付通知書所載之發票日期為108 年9 月14
日,
惟108 年11月11日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之發票日期
為107 年9 月14日)。
二、承上,如108 年11月11日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日期有誤
,請至付款銀行更正,並提出更正後之書面證明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