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8號
聲 請 人 丞鎂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孟勳
上
聲請人請求
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得聲請公示催告之票據權利人為何人?如係交付受款
人和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前即遺失,則聲請人應為發票人即
「喬群國際設計有限公司」,如係受款人收受後始遺失,聲
請人為「和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二、承上,如為前者,請提出發票人即喬群國際公司之
聲請狀(
狀底須蓋喬權國際設計有限公司之大小章),並至付款銀行
更正通知人為同一後,一併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三、承一,如為後者,請提出受款人即和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
聲請狀(狀底須蓋和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大小章),並至
付款銀行更正通知人為同一後,一併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
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