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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催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8號 聲 請 人 丞鎂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孟勳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得聲請公示催告之票據權利人為何人?如係交付受款   人和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前即遺失,則聲請人應為發票人即   「喬群國際設計有限公司」,如係受款人收受後始遺失,聲   請人為「和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二、承上,如為前者,請提出發票人即喬群國際公司之聲請狀(   狀底須蓋喬權國際設計有限公司之大小章),並至付款銀行   更正通知人為同一後,一併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三、承一,如為後者,請提出受款人即和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   聲請狀(狀底須蓋和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大小章),並至   付款銀行更正通知人為同一後,一併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   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