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287號
聲 請 人 陳昱廷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函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陳麗冠間請求
拍賣
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陳麗冠所有坐落高雄○○○區○○段499 、50
0、502 地號土地及相對人函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前
:千洋建築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其上1140、1145建號建物之
最新第一類謄本(卷內所附謄本列印時間為108 年3 月13日
,
迄今已約8 個月之久,又謄本應載明
所有權人、
抵押權人
、
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二、相對人陳麗冠、債務人林俊閎、馬華美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
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
三、相對人函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
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
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