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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拍字第 2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287號 聲 請 人 陳昱廷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函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陳麗冠間請求拍賣 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陳麗冠所有坐落高雄○○○區○○段499 、50   0、502 地號土地及相對人函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前   :千洋建築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其上1140、1145建號建物之   最新第一類謄本(卷內所附謄本列印時間為108 年3 月13日   ,今已約8 個月之久,又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   、債務人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二、相對人陳麗冠、債務人林俊閎、馬華美最新之戶籍謄本(戶   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 三、相對人函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   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   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