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44號
聲 請 人 蘇經洲
聲請人與
相對人葉明川、東竹國際紡織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
拍賣
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葉明川於民國107 年7 月19日以
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為
擔保相對人東竹國際紡織股
份有限公司對聲請人所負債務,設定新臺幣(下同)1,000,
000 之普通抵押權予聲請人,並均經登記在案。茲相對人東
竹國際紡織股份有限公司對聲請人負債1,000,000 元,已屆
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
三、查本件抵押權約定債務清償日期為118 年6 月1 日,有
抵押
權設定契約書在卷
可稽,聲請人請求裁定准予拍賣抵押物,
違背民法第873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予駁回。另相對人東竹
國際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非上開不動產之
所有權人,聲請人對
其聲請拍賣抵押物,於法未合,亦應予駁回。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 條 ,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
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
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表:
┌──────────────────────────────────┐
│土地: │
├─┬──────────────┬────┬────┬───────┤
│編│土 地 坐 落 │使 用│面 積│ │
│ ├──┬──┬──┬──┬──┤ ├────┤權利範圍 │
│號│市 ○區 ○段 │小段│地號│分 區│平方公尺│ │
├─┼──┼──┼──┼──┼──┼────┼────┼───────┤
│1│高雄│湖內│福安│ │232 │(空白)│44.29 │全部 │
├─┴──┴──┴──┴──┴──┴────┴────┴───────┤
│備註: │
├──────────────────────────────────┤
│建物︰ │
├─┬──┬──────┬──────┬────────────┬──┤
│編│ 建 │基地坐落 │ 建築式樣 │ 建物面積 │ │
│ │ │ │ 主要建築 │ (平方公尺) │權利│
│ │ ├──────┤ 材 料 及 ├──────┬─────┤範圍│
│ │ │建物門牌 │ 房屋層數 │ 樓層面積 │ 附屬建物 │ │
│號│ 號 │ │ │ 合 計 │用途及面積│ │
├─┼──┼──────┼──────┼──────┼─────┼──┤
│1│79 │福安段232 地│鋼筋混凝土造│一層:9.3 │ │全部│
│ │ │號 │3層 │二層:24.24 │ │ │
│ │ ├──────┤ │三層:24.24 │ │ │
│ │ │中山路二段 │ │騎樓:14.94 │ │ │
│ │ │203號 │ │合計:72.72 │ │ │
├─┴──┴──────┴──────┴──────┴─────┴──┤
│備註: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