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73號
聲 請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嘉賢
代 理 人 吳瓊城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楊益民間請求
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坐落高雄○○○區○○段○○段○○○○號土地之最新
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
所有權人、
抵押權人、
債務人暨債
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二、相對人楊益民、債務人陳建成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
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鉌鑫環保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