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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拍字第 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73號 聲 請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 理 人 吳瓊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益民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坐落高雄○○○區○○段○○段○○○○號土地之最新   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   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二、相對人楊益民、債務人陳建成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   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鉌鑫環保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