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91號
聲 請 人 三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孟賢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梁暟文、梁德平間請求
拍賣抵押物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
本票之提示日為何(應載明年、月、日)?若未提示
,應提出
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
二、相對人梁暟文、梁德平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如相對人為未
成年人,應另提出其全體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
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