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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拍字第 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91號 聲 請 人 三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孟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梁暟文、梁德平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票之提示日為何(應載明年、月、日)?若未提示   ,應提出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 二、相對人梁暟文、梁德平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如相對人為未   成年人,應另提出其全體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   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