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146號
聲 請 人 家煒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家燈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翁金定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本票原本。
三、請確認
本件是否請求利息,如是,利息起算日及利率為何?
四、相對人翁金定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