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票字第 1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146號 聲 請 人 家煒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家燈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翁金定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本票原本。 三、請確認本件是否請求利息,如是,利息起算日及利率為何? 四、相對人翁金定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