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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票字第 1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146號 聲 請 人 家煒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家燈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翁金定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非訟事件法第30-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翁金定發本票裁定,經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以107年度司票字第6180號裁定移送本院,本院於民 國108年2月1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本票 原本,以證其仍為執票人,該裁定於108年2月20日送達聲請 人,有送達證書可稽,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