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146號
聲 請 人 家煒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家燈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翁金定間聲請
本票准許強制執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
,
非訟事件法第30-1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翁金定發
本票裁定,經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以107年度司票字第6180號裁定移送本院,本院於民
國108年2月1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本票
原本,以證其仍為執票人,該裁定於108年2月20日送達聲請
人,有送達證書
可稽,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