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168號
聲 請 人 金崴創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基福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游財印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票號307428、271714至271718之本票原本6紙到院。
二、相對人游財印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