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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票字第 1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168號 聲 請 人 金崴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基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游財印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票號307428、271714至271718之本票原本6紙到院。 二、相對人游財印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