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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票字第 2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279號 聲 請 人 天津金津旺金屬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秀琴 代 理 人 胡高誠律師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金氏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退票理由單(本件付款人為華南商業銀行北高雄分行   ,貴公司應提出向華南商業銀行北高雄分行提示付款之退票   理由單) 二、相對人金氏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