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279號
聲 請 人 天津金津旺金屬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秀琴
代 理 人 胡高誠
律師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金氏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
退票理由單(
本件付款人為華南商業銀行北高雄分行
,貴公司應提出向華南商業銀行北高雄分行提示付款之退票
理由單)
二、相對人金氏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