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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票字第 2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299號 聲 請 人 麗僑紙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永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洪偉誠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票號552751之本票原本到院供辦。 二、相對人洪偉誠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