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337號
聲 請 人 和昌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建福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益鑫利企業有限公司、彭麟珠間請求
本票裁
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相對人彭麟珠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相對人益鑫利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
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
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