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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票字第 3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337號 聲 請 人 和昌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福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益鑫利企業有限公司、彭麟珠間請求本票裁 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相對人彭麟珠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相對人益鑫利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   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   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