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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票字第 3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385號 聲 請 人 伍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淑真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戴再興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釋明有無向相對人現實提示系爭本票?並敘明提示之年、月、日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