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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票字第 6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612號 聲 請 人 旭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在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昱暐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釋明利息起算日係『到期日』或『108年6月12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