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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票字第 7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717號 聲 請 人 永榮宇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慧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豪星機電工業股份有公司、御甥股份有限公 司、陳昱仁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釋明系爭本票之提示日為何(須具體指明年、月、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