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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票字第 8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809號 聲 請 人 盛興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榮彬 聲 請 人 智動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榮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江銘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 元(本件本票裁定請求原因事實,雖本於   同一事實或法律上原因,而得依同法第55條規定,以一狀共   同聲請發本票裁定,然本票裁定裁判費之徵收,係聲請件   數計算,依狀計費。查本件聲請人分別主張債務人積欠   票款,依法請求給付等語。各聲請人間之訴訟標的核無必   須合一確定之情形,僅合併一狀共同聲請,其裁判費之徵收   ,自應按件計費。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分別給付票款1,77   5,928 元、396,796 元及其利息,自應分別繳納非訟程序之   聲請費各2,000 元、500 元,合計2,500 元,聲請人聲請時   僅繳納2,000 元,應補納500 元)。 二、票號0000000、0000000之本票受款人並非同一,請具體載明   相對人應分別給付盛興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智動精密有限公   司之金額各為何? 三、相對人陳江銘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