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809號
聲 請 人 盛興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盧榮彬
聲 請 人 智動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榮彬
上列聲請人與
相對人陳江銘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 元(
本件本票裁定請求原因事實,雖本於
同一事實或
法律上原因,而得依同法第55條規定,以一狀共
同聲請發本票裁定,然本票裁定
裁判費之徵收,係
按聲請件
數計算,
而非依狀計費。查本件聲請人分別主張
債務人積欠
票款,
爰依法請求給付等語。各聲請人間之
訴訟標的核無必
須
合一確定之情形,僅合併一狀共同聲請,其裁判費之徵收
,自應按件計費。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分別給付票款1,77
5,928 元、396,796 元及其利息,自應分別繳納
非訟程序之
聲請費各2,000 元、500 元,合計2,500 元,聲請人聲請時
僅繳納2,000 元,應補納500 元)。
二、票號0000000、0000000之本票受款人並非同一,請具體載明
相對人應分別給付盛興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智動精密有限公
司之金額各為何?
三、相對人陳江銘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