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票字第 8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878號 聲 請 人 哈妮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益仲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林博仁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系爭本票原本(票據號碼:399896號)到院供辦。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