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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聲字第 1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限期命起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187號 聲 請 人 鴻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俊霖 相 對 人 映新燈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成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一0八年度司裁全字第一五八號假扣押事件, 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 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向本院聲請裁定准予假扣押聲請 人之財產,聲請限期命相對人起訴等語。經查,相對人為保 全對於聲請人金錢債權之強制執行,向本院聲請假扣押聲請 人之財產,經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8日以108年度司裁全字第 158號裁定准予對聲請人之財產假扣押。相對人依該裁定 聲請執行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經本院108年度司執全字第 103號執行完畢,嗣聲請人提出擔保金,經本院民事執行處 撤銷假扣押執行程序在案,業據本院職權調取上開案卷核閱 屬實。然相對人未向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亦有本院民事 紀錄科查詢表等件附卷可稽是以,聲請人依前揭條文聲請 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