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187號
聲 請 人 鴻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曾俊霖
相 對 人 映新燈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成
上列
聲請人因本院一0八年度司裁全字第一五八號
假扣押事件,
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
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
按經准為假扣押,而
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
債權人於一定
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向本院聲請裁定准予假扣押聲請
人之財產,聲請限期命相對人起訴等語。
經查,相對人為保
全對於聲請人金錢債權之
強制執行,向本院聲請假扣押聲請
人之財產,經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8日以108年度司裁全字第
158號裁定准予對聲請人之財產假扣押。相對人
嗣依該裁定
聲請執行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經本院108年度司執全字第
103號執行完畢,嗣聲請人提出
擔保金,經本院民事執行處
撤銷假扣押執行程序在案,
業據本院職權調取
上開案卷核閱
屬實。然相對人
迄未向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亦有本院民事
紀錄科查詢表等件附卷
可稽。
是以,聲請人依
前揭條文聲請
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