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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聲字第 2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限期命起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257號 聲 請 人 三和製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圓寶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假扣押事件, 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法院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以本案尚 未繫屬者為限,倘本案已繫屬於法院或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可言。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即相對人圓寶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為保 全對於債務人即聲請人三和製粉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聲請 本院以108年度司裁全字第208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惟相對人 就其欲保全之本案請求,現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補 字第580號審理中,此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表函覆在卷可稽 。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圓寶冷凍食品股 份有限公司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即核無必要,應予駁回。爰 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