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257號
聲 請 人 三和製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文淮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圓寶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
假扣押事件,
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
按經准為假扣押,而
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
債權人於一定
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惟法院限期命
債權人起訴者,以本案尚
未繫屬者為限,倘本案已繫屬於法院或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可言。
二、
經查,
本件債權人即相對人圓寶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為保
全對於債務人即聲請人三和製粉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聲請
本院以108年度司裁全字第208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惟相對人
就其欲保全之本案請求,現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補
字第580號審理中,此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表函覆在卷
可稽
。
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圓寶冷凍食品股
份有限公司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即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爰
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