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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聲字第 3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擔保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311號 聲 請 人 亞東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坤炎 代 理 人 陳志青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璟碩營造有限公司、吳孟眞、洪伯宗間返 還擔保金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08 年10月22日所為裁定聲請更正 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 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甚明。此於裁 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請求更正相對人吳孟「眞」為吳孟「真」, 依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所載,相對人姓名為吳孟眞,則本件 並無顯然錯誤,債權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