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311號
聲 請 人 亞東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坤炎
代 理 人 陳志青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璟碩營造有限公司、吳孟眞、洪伯宗間返
還
擔保金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08 年10月22日所為裁定聲請更正
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
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
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甚明。此於裁
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
經查,聲請人請求更正相對人吳孟「眞」為吳孟「真」,
惟
依聲請人提出
戶籍謄本所載,相對人姓名為吳孟眞,則
本件
並無顯然錯誤,
債權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
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