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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審建字第 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審建字第28號 原   告 廣進防災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林堂 訴訟代理人 黃奉彬律師 被   告 展寬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聖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 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 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 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105年8月12日就被告所承攬 之大井輕金屬雲林崙背廠新建工程中之消防系統設備工程簽 立工程承攬合約書(下稱系爭契約),於工程進行中,被告 復於106年9月30日追加施作項目,因原告已完成全部工程, 依約得向被告請求給付工程款,被告今尚有工程保留款 新臺幣(下同)628,001元、追加工程保留款58,602元、教 育訓練費用21,000元未給付,經發函請求被告給付未果,民法第490條、第505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等語。 而依原告起訴狀原證1所附系爭契約第24條第1項有關法院管 轄之約定,就該契約所生之爭訟,兩造係合意由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管轄。茲以,兩造間既已有此合意管轄之約定,則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管轄法院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審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