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審建字第28號
原 告 廣進防災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顏林堂
訴訟代理人 黃奉彬
律師
被 告 展寬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聖男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
法
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
文書證之」、「訴
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
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原告主張
兩造於民國105年8月12日就被告所
承攬
之大井輕金屬雲林崙背廠新建工程中之消防系統設備工程簽
立工程承攬合約書(下稱
系爭契約),於工程進行中,被告
復於106年9月30日追加施作項目,因原告已完成全部工程,
依約得向被告請求給付工程款,
詎被告
迄今尚有工程保留款
新臺幣(下同)628,001元、追加工程保留款58,602元、教
育訓練費用21,000元未給付,經發函請求被告給付未果,
爰
依
民法第490條、第505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等語。
而依原告
起訴狀原證1所附系爭契約第24條第1項有關法院管
轄之約定,就該契約所生之爭訟,兩造係合意由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管轄。茲以,兩造間既已有此
合意管轄之約定,則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管轄法院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審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