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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審訴字第 1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審訴字第161號 原   告 張翠娟 被   告 潘光融 被   告 登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維奇 訴訟代理人 蘇偉哲律師 兩造間依本院106年度審交易字第387號刑事判決附帶提起民事損 害賠償事件,原告請求之財物損失新臺幣(下同)5,000 元,上開刑事判決附帶民事訴訟所得請求範圍內,原告應補繳第一 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該部分 之請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