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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審訴字第 1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審訴字第182號 原   告 朝璟精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良財 訴訟代理人 蘇盈伃律師 原告與被告泓威精密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查原告起訴 時,訴之聲明原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2,800,000 元,訴訟標的金額為2,800,000元;原告於民國108年5月17日 具狀擴張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2,940,000元,訴訟標的金 額為2,9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106元,扣除原告已繳 納之28,720元,尚應補繳1,3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馥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