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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審訴字第 2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審訴字第213號 原   告 皮爵赫 訴訟代理人 陳妙泉律師 被   告 龔益正 被   告 天喜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和 兩造間依本院107年度交簡字第2535號刑事判決附帶提起民事損 害賠償事件,原告請求之機車修理費用新臺幣(下同)585,760 元,上開刑事判決附帶民事訴訟所得請求範圍內,原告應補 繳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該部分之請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