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審訴字第213號
原 告 皮爵赫
訴訟
代理人 陳妙泉
律師
被 告 龔益正
被 告 天喜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和
兩造間依本院107年度交簡字第2535號刑事判決附帶提起民事
損
害賠償事件,原告請求之機車修理費用新臺幣(下同)585,760
元,
非屬
上開刑事判決附帶民事訴訟所得請求範圍內,原告應補
繳第一審
裁判費6,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該部分之請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