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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審訴字第 9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交還土地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審訴字第976號 原   告 黃政隆 訴訟代理人 唐小菁律師 被   告 光隆瀝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婉菁 被   告 光舜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光隆瀝青股份有限公司應將坐 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之地上物拆除,將占用 之土地(面積分別為100及50平方公尺)騰空交還共有人全體,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25,000元【計算式:(100 ㎡×公告土地現值5,500元/㎡)+(50㎡×公告土地現值5,500 元/㎡)=825,000元,即原告所得受之利益】;訴之聲明第二項 請求被告光舜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 ○○○○○○○○○○○○號土地之地上物拆除,將占用之土地(面積分 別為50、50及50平方公尺)騰空交還共有人全體,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825,000元【計算式:(50㎡×公告土地現值5,500元/㎡ )+(50㎡×公告土地現值5,500元/㎡)+(50㎡×公告土地現 值5,500元/㎡)=825,000元,即原告所得受之利益】。茲以原 告前揭請求,價額應合併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 0,000元【計算式:825,000元+825,000元=1,65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9,030元,尚應補 繳8,3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昀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