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審重訴字第 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審重訴字第45號 原   告 張惠琪       鄭加佑       張惠雯       翁銘懋       黃傳祥       楊賢傑       黃志能       林舜隆       林娟妃       田秀惠       李璟泓       卓麗雯       曾聖群       劉吉強       莊淑琳       李春億       陳書靜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乃丹律師       蔡宛庭律師 被   告 太子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智先 被   告 誠實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明汎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查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原請求被 告應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5,141,394元,嗣於民國108年4月 9 日具狀擴張請求金額為21,698,662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21,698,6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2,96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 納裁判費145,320元,應再補繳57,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