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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審重訴字第 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審重訴字第69號 原   告 黃桂圓 被   告 高寧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明宏 被   告 施森德 兩造間依本院108年度交訴字第8號刑事判決附帶提起民事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請求之吊車費用新臺幣(下同)2,500元,上 開刑事判決附帶民事訴訟所得請求範圍內,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該部分之請 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