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9號
原 告 奇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徐華儀
訴訟代理人 黃俊嘉
律師
林怡君律師
被 告 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博義
訴訟代理人 蔡朝安律師
魏妁瑩律師
吳宛怡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五日上午十時
三十分於本院民事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
惟因有部分事證仍有調查、釐清之
必要,
爰諭知再開辯論之
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許慧如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黃鈺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