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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建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9號 原   告 奇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華儀 訴訟代理人 黃俊嘉律師       林怡君律師 被   告 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博義 訴訟代理人 蔡朝安律師       魏妁瑩律師       吳宛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五日上午十時 三十分於本院民事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仍有調查、釐清之 必要,知再開辯論之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許慧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黃鈺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