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建簡上字第3號
上 訴 人 宏亞冷氣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何松威
被
上訴人 李光榮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四日下午三
時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
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朱玲瑤
法 官 郭文通
法 官 許慧如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曾秀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