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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聲字第 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選派檢查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95號 抗 告 人 即聲 請 人 蔡運明 送達代收人 林世勳 上列抗告人相對人正興活塞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 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 年1 月2 日本院108 年度聲字第95號裁 定不服提起抗告。依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徵收抗告裁判費 新臺幣(下同)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 第26條第1 項規定,命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 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