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0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職災補償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12號 原   告 陳佳岑 訴訟代理人 余岳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喬泰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職災補償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852,560元(計算式:52,560元+800,000元=852,56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9,360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8 年度救字第114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 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蔡昀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