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25號
原 告 立鈁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順治
原告與
被告致寶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9,4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