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0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25號 原   告 立鈁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順治 原告與被告致寶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9,4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