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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0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30號 原   告 炫昶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佳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被告展寬營造有限公   司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   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43,75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19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30,6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昀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