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0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31號 原   告 華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潮華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永青營造工程股   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   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6   7,70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47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2,9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   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