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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0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40號 原   告 吳育聖 上列原告與被告函館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 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 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5,060元(含工資差額25,362元、加班費差額8,928 元、特休 未休工資77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依上開規定暫 免繳納二分之一裁判費即500 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0 元(計算式:1,000 元-500 元=500 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 救助,現由本院108 年度救字第119 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 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昀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