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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0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45號 原   告 吳宥甯 上列原告與被告函館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 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 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60,0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上開規定暫免繳納二 分之一裁判費即50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0元(計算式 :1,000元-500元=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昀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