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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0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47號 原   告 郭瑞 原告與被告技仁工程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昀彤